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289号
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