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539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津0116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华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届满日期为2021年7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990元,全部转为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荣停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权普庆
法官助理张丙河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