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3634号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1幢四层房间1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基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货场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电商贸中心(经营者:***,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阳春楼1楼4门401号),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院9号楼112。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基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电商贸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