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卢永才与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44970号
原告:卢永才,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峰,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1幢四层房间127,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号47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宋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霞,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晨,女,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永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永才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永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