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562号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1幢四层房间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382574。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庆利,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刘凯京,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