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943号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1幢四层房间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382574。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庆利,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刘凯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