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3379号
保全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1幢四层房间1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天湖路172号102室-3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7,733.1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7,733.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城乡建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