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07号
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婕,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银座3单元601室。
负责人:王伟。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亭,董事长。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