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695.6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