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银座****。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v>

法定代表人:梁小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48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本案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牛驼极品温泉度假酒店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