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6659号
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37520。
法定代表人:梁小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滨,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海右经济开发区(李家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2999120G。
法定代表人:白瑞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6032.2元,违约金5579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5000元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烷基化等装置防火保护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措施、包工期、包消防验收等;工期:合同签订后50天;工程量:约为10000m(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52元/m';付款方式:工程施工过半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30%,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出具消防验收证明开具发票付至90%,10%作为质保金《王运行无问题一年后结算。2018年4月15日,因山东消防部门政策变动,导致无法进行专项验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第三条修改为:工程施工过半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付30%,乙方出具消防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付至90%,10%作为保证金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施工完毕,被告方及监理方已经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并且合格,原告也已按照约定提交消防验收所需全部资料,该工程工程款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2019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557960元,原告分别在2018年1月9日、2019年1月15日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后未再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数额206032.2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裁定受理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右石化”)、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聚新能源”)合并破产重整,裁定受理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集团”)破产重整,并于当日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海右石化、弘聚新能源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晨曦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于2018年7月23日裁定受理山东恒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化工”)、莒县海右经济开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右经开投”)、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粮油”)、日照马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亓山旅游”)、山东丽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正创意”)、山东葆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泰粮油”)、日照同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农业”)、莒县晨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物流”)、莒县宇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物流”)、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飞国贸”)、莒县博大植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植物油”)、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房地产”)、日照成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群食品”)、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小额贷”)、莒县弘润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商砼”)、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国大饭店”)、莒县弘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建筑”)、莒县弘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渣土”)破产重整,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上述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8年8月3日,本院以(2018)鲁1122破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碧海”)、山东蓝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蓝海”)、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欧赛利”)与海右石化、弘聚新能源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上述三公司的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2018年8月3日,本院以(2018)鲁1122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蓝景”)、山东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国贸”)与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为以上两公司的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上述二十六家公司之间及各关联公司之间在控股股东、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性和法人人格混同情形,虽然均系独立的法人,但实际系以晨曦集团为核心,受邵仲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均已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存在数量庞大且密切交叉担保及重复债权申报,致使债权债务难以区分,侵害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依法应当合并重整。管理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对上述二十六家公司合并重整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鲁1122破1-5、2-5、3-3、4-3、5-3、6-3、7-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晨曦集团成立于1999年12月1日,注册资本2.3亿元,实际控制人为邵仲毅,下属公司分为石化、粮油、旅游、建筑等板块,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有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天健会计事务所《关于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构成混同的专项核查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除晨曦集团之外,其他二十五家公司均系晨曦集团控股或由他人代持股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海右石化为晨曦集团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油、柴油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海右石化原名山东晨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2014年9月26日,更名为山东海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1月6日,又变更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至2017年,晨曦集团、海右石化等企业面临无力偿还金融机构巨额借款利息的局面,为化解晨曦集团融资风险,莒县国资公司(原名“莒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更名为“莒县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国资公司”)为晨曦集团扩大融资垫付各家金融机构巨额借款利息。为保全海右石化资产,维持企业生产经营,同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两公司协商,莒县国资公司未履行相关必要手续为晨曦集团垫付的3亿元借款利息折算成3亿元股金出资,以增资形式债转股,持有海右石化60%股权。2017年4月28日海右石化增资至5亿元,增加新股东莒县国资公司,出资额3亿元(持股比例60%)。2017年12月26日,莒县国资公司将其所持3亿元出资中的1.5亿元转让给新股东莒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莒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持1.5亿元出资又转让给新股东莒县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交通公司)。
晨曦集团等二十六家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财务、资金资产、生产经营资质、业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
管理机构均统一在晨曦集团,由晨曦集团各部门统筹管理晨曦系企业的财务、人事和经营等,各下属公司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由晨曦集团任免,员工由晨曦集团统一管理;财务由晨曦集团财资部统一管理,各下属公司不能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资金由晨曦集团财资部统一调配,账户混同使用情况严重,而且各企业融资由晨曦集团财资部统一筹措,下属公司没有融资决策权和资金使用调配权,资金去向与具体融资主体不匹配;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存在巨额应收应付款,资金使用混同且与实质业务交易无法对应;各企业之间普遍存在数额巨大的贷款互保关系,各自债权债务实际已经无法区分;资产使用由晨曦集团统一配置,资产划分不清,存在普遍、持续的无偿使用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情形,大量存在资产权利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情形,区分资产困难;晨曦集团与海右石化存在生产经营资质混同使用的情形,子公司海右石化使用的成品油进口和批发资质均由晨曦集团持有;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晨曦集团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各公司经营业务实施统一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政策。综上,晨曦集团等二十六家公司存在机构、人员、财务、资金、资产、资质使用、业务等方面高度混同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债权人、股东、债务人、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对晨曦集团等二十六家公司是否合并重整进行公开听证,征询了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参会大多数代表同意晨曦集团等二十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裁定如下:
“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祥化工有限公司、莒县海右经济开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日照马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丽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山东葆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同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莒县晨曦物流有限公司、莒县宇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莒县博大植物油有限公司、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成群食品有限公司、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弘润商砼有限公司、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莒县弘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弘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蓝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2018年11月20日,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122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的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的重整程序。根据《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第九条其他说明事项第(一)项规定“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预计债权不再清偿”。
因《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尚未终结,本案原告起诉债权应按《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