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04号
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37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汉青,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化工南、中辛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69758536X4。
法定代表人:阎双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被申请人已经破产重整,我方已经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