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6286号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9号天林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25752D。
法定代表人:张杨怡,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48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488元或者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34.88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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