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财保30号
申请人: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平乐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栋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敏,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星,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9号天林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817.15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817.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9元,由申请人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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