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在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并于2019年9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