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934号
原告:廊坊清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聚贤胡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清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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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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