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1220号
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B-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4.50元(己减半),由上海普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