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3391号之二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回山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177541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嘉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天海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393217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404220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嘉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66元,由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蔡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