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21708号 原告: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火器营路1号院1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福建丰泉环保集团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