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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联胜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8058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1169249。 被告:眉山市联胜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联胜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眉山市联胜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眉山市联胜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