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811执保191号
申请人:营口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林,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婷,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凌阳大道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的申请保全人营口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1)辽0811民初2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保全事项已处理完毕。
具体保全明细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0015402100********_1内存款1456644.43,实际冻结5534.2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
2.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060220190********内存款1456644.43,实际冻结2746.1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
3.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兴业银行账号4620101001********内存款1456644.43,实际冻结5309.6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
4.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账号3719026********_00011内存款1456644.43,实际冻结11553.0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
5.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发银行账号95508800363********内存款1456644.43,实际冻结4633.2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
申请保全人对上述保全事项已知晓。诉讼前保全的,须于冻结、查封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查封、冻结;诉讼中保全的,如保全到期后续查封、冻结,须于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保全将自动解除。
立案审理办案人员将上述被保全事项告知被保全人。
审 判 员 王明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佟海洋
书 记 员 王 侃
申请保全人:
诉讼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