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5126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北京东路与智圣路交汇处奥德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美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448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448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89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宗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