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建明,董事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西洋
审 判 员 刘成宝
审 判 员 朱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玮
书 记 员 李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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