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688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北京东路与智圣路交汇奥德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0696768A。

法定代表人:孙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

法定代表人:孙美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448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6121411046020200000690)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448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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