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钒钛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钒钛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汉钟气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508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钒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18组丁家板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995794926。
法定代表人郑国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汉钟汽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4037XH。
法定代表人黄敏。
本院在执行杭州钒钛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汉钟汽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汉钟汽体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8月19日,被执行人重庆汉钟汽体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杭州钒钛机械有限公司本金20300元,垫付的诉讼费232元,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汉钟汽体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高管、股东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7民初2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