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6765号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 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