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4375号 原告:文水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水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水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激扬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