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佳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终1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佳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环城北路北侧***和信御都3栋1楼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5503R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4TX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佳讯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且上诉人2023年11月26日以达成和解并已自愿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佳讯达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