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2民初3014号
原告: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6812150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571770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做出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共计273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