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3014号
原告: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68121504G。
被告: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5717705K。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银行存款共计273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元,由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