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300号
原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606B室。
法定代表人:王琼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邯郸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