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25号

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留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凌,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

破产管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联合机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陆建群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籽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