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25号
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留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凌,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
破产管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联合机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陆建群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籽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