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38756。
法定代表人:许留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传继
审 判 员 穆 莉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立强
书 记 员 夏婧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