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4民初1354号
原告: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人民西路3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5408633E。
法定代表人:李志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09493。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9元,减半收取23684.5元,由原告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申晓静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