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8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号**栋*单元***室。
被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202512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柳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