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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31323号 原告: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溆浦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消杀服务费723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30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2350元为本金*利率0.0475*罚息利率(按加收50%计算)1.5/360*510(逾期天数)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除四害消杀服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四害消杀范围、费用及结算方式等。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为被告提供消杀服务,但被告除支付13695元消杀费用外,一直不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为被告提供5个月的消杀服务,共计消杀费用22916元。后由于被告一直不支付消杀费,原告停止服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消杀费72350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除四害消杀服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消杀服务,服务范围:生产中心1400元、广东医学院1800元、宝安中学500元、塘厦初级中学700元、家乐大厦500元、中国电信500元、创意园500元、酷派信息港600元、深装总装饰500元、**设计200元、芮欧时尚150元、会展中心200元、福田医院150元、龙岗创业园餐厅700元、信息学院2400元、捷坤物流园500元、中国银行600元;消杀服务频次:每月对贵处消杀2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被告需继续服务,可向原告签发继续消杀服务通知单,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直至原告接到被告签发的停止消杀服务通知单之日止,原告停止消杀服务,合同自动失效;消杀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收到原告的有效票据起,五个工作日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上月的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消杀服务。因《除四害消杀服务承包合同》的服务范围并没有包括**显示科技,故原告针对**显示科技提供的消杀服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为被告提供服务,故该部分服务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消杀服务报告》,2016年4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7850元;2016年5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6500元;2016年6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2800元;2016年7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4450元;2016年8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5400元;2016年9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4900元;2016年10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4150元;2016年11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4350元;2017年1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3750元;2017年2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2650元;2017年3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2200元。合同期内,被告共需要向原告支付49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消杀服务。2017年4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1000元;2017年5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750元;2017年6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1500元;2017年7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750元;2017年8月被告需要支付消杀服务费1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一共需要向原告支付消杀服务费54000元,已支付了13695元,尚未支付40305元。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因拖欠的消杀服务费需要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故主张从起诉之日统一开始起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承包合同》、《消杀服务报告》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消杀服务,被告应按约支付服务费。根据《消杀服务报告》和原告关于服务费支付情况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消杀服务费为40305元。原告主张的服务费超出40305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支付消杀服务费的确会给原告造成资金损失,本院支持以拖欠的消杀服务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2018年6月5日)按照年利率6%计收资金占用费,但以7302元为限。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杀服务费用40305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以拖欠的消杀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730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83元,由被告负担808元。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808元。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