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23执394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泰新路盈丰大厦B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广发新村金河湾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23执3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