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A2K9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前沁村东蔡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33929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5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为1376元,由莆田市文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