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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5944号 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广场T4栋T4-1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达,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被告:靖西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9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靖西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42.5元,由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其余款受理费74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汇聚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