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26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环江***爱房采石场,住所地广**环江毛**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07710XXXXX
经营者:***,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环江毛**族自治县,公民身份(2018)桂122号码:452724196501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靖西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靖西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广**靖**市新靖镇城**路**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708709007G。
申请执行人环江***爱房采石场与***、靖西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18)桂1226执39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103400元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中,法院已执行回案款103400元,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案件受理费24295元、申请执行费145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德优
审判员 ***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