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25号五层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718026795B。
法定代表人:薛孟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孙丕清,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上蜜蜂社区10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10××××。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孙丕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35203.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35203.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