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华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36号 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长青村何家组黎家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7月1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