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864号
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1元,由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