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1542号
原告:严秘,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647。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严秘与被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秘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秘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2元,依法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严秘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