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华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308号之二 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樱子,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群 人民陪审员  周佑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