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308号之二
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樱子,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长沙湘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群
人民陪审员 周佑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