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3053号
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内产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