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415号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轶成,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