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1与***、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3民初2039号之一
原告:方某1,男,201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方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某1诉被告***、**、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方某1医疗费86139.71元,诉讼费用由***、**、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驾驶苏A×××××号“东风”牌重型货车,行驶至泾县泾川镇茂林路(泾县自来水公司附近),将正在行走的方某1碰撞倒地后碾压双腿,致方某1双腿及全身多次受伤。方某1的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治疗,双腿已截肢;现方某1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到目前为止医疗费已经高达20万余元,仍拖欠医院医疗费86139.71元。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某1现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尚未治疗终结,具体的经济损失不确定,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以,方某1应当在其治疗终结后再行驶其诉讼权利;另查明,肇事车辆苏A×××××号“东风”牌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方某1所欠的住院治疗费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