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1、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3民初2039号
申请人:方某1,男,201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方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方某1诉被告***、郑建、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某1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号东风牌DFL3241A6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某1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朝忠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号东风牌DFL3241A6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