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3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上诉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乐牧牧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土地使用证所标注的面积一致,其表述的四至也与土地使用证相符。2.合同约定是以现状租赁,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当庭自认,其自幼便生活在当地,对该片土地非常熟悉,其自愿签订的合同,其加附了非常高的违约金,说明其对该片土地状况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误解。3.开庭当时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也未拿出任何一份符合证据形式的有效证据,却被一审法院以有效证据来认定并适用。4.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不理解。二、本案在一审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是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的租金,并不是审理撤销权的问题。而一审法院对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却去支持云联乐牧牧业公司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撤销权的问题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事实证明重大误解不存在;其次即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2019年的2月份以前去行使;再次,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也要在该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而本次诉讼中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并未主张。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权利丧失几年之后,一审法院却替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主张并加以支持,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支持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上诉请求。
云联乐牧牧业公司辩称,一、2018年2月,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与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出租土地总面积为290亩。2021年12月8日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才从广武村书记处得知此块土地青铜峡镇农经站和水管所测量土地面积实为168.54亩左右,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高清卫星测量图纸)即可清晰证明,减去外围公路等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实际承租土地面积156.6亩,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系以欺诈方式同云联乐牧牧业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损害了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合法权益。二、依据真实的出租土地面积,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应当退还云联乐牧牧业公司部分租金。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据实反复确认、重新测量的土地面积,实测租赁土地总亩数168.54亩,包括超出测量范围的北边一块4.94亩和果园中间公路占地7亩左右,合计11.94亩。减去范围外土地11.94亩,合计实有亩数156.6亩。但双方合同约定出租土地为290亩,年租金10万元,得出一亩地年租金345元,156.6亩土地年租金54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应付租金211515无,但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已经交付了28万元租金,不论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是否主张撤销合同,多交付租金的事实真实存在,所以,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该部分多交付的租金可抵顶后续租金,如租赁合同解除,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还应返还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多支付的租金68485元。三、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应对其欺诈及违约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及民事责任。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同时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返还租金68485元,并以合同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对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土地投入设施及改造的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但一审法院认为不宜受理,告知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可另行起诉主张,所以,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对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欺诈行为,一直保留有诉讼的权利。
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向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支付其欠付的租金12万元;3.判令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向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日3%),上述两项共计15万元;4.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支付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租金和违约金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诉讼费由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6日,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甲方)与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租赁土地情况:甲方将位于青铜峡镇甲方所属广武基地的两块果园土地以及路西侧新建的六间平房和新建平房西侧的10间房、院子以有偿的方式租赁给乙方作种植,当年种、当年收农作物使用(经营项目乙方要列明细),该土地总面积为296亩(具体以测量图为准),其宗地位置与四周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1.东止:跃进渠,西止:同兴、同进村移民路。南止:泄洪沟,北止:灌溉渠。2.基地围墙南侧三角型果园)。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三、交付时间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土地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四、租金计算、付款方式。1、租金计算:甲、乙双方约定,该土地租赁每年租金为10万元整。2、租金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一年度的租金于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开具本单位的收据。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且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如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租金的3%计罚。经甲方追收,超过当年12月31日乙方仍未全额缴纳当年租金的,则视乙方单方违约,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纠纷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土地。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转租,不得更改土地用途。否则,即属乙方违约。3、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建设的,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租赁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在该土地内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等)由乙方负责支付。同时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防噪音等工作。乙方在租赁期内如产生任何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和承担,与甲方无关。六、合同期满及终止的处理。1、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土地上所建的所有建筑物及配套固定设施、固定装修、所种植的各种作物和树木等(包括房屋、门窗、水电、排污、各种线路及管道等、电源线路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得对乙方做任何补偿,乙方也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七、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在该地块上所建的所有建筑物及配套固定设施、固定装修、种植的各类作物、树木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包括并不限于赔偿、补偿等责任。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向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支付租金28万元。另查明: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更名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情况中载明: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租赁范围、四至及该土地总面积296亩(具体以测量图为准),其宗地位置与四周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附图中亦载明“果园290亩”,但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实际租赁果园面积为156.6亩,《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总面积296亩包括20亩左右的道路和三角型果园北侧约120亩左右的生活区,不在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租赁土地范围,《土地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情况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租赁范围、四至与实际相符,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情况租赁范围、四至实际面积156.6亩与租赁土地情况载明该土地总面积296亩以及附图中载明“果园290亩”,面积相差较大,足以让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产生重大误解其实际租赁面积为290亩或29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享有撤销权,综上所述,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下剩租金及违约金等诉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判决:驳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以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由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支付欠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云联乐牧牧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实际出租给云联乐牧牧业公司的土地租赁面积相差较大,认为按照实际出租的面积其已经付清了土地租赁费。经核,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虽约定如云联乐牧牧业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追收,超过当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有权收回租赁土地,但因双方对于实际租赁土地面积有争议,进而对租赁费是否按约定缴纳存在争议,二审中,云联乐牧牧业公司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结合双方陈述案涉租赁土地云联乐牧牧业公司已经整理进行播种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若在后续履行合同中存在其他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秀霞
审 判 员 马春燕
审 判 员 马全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苏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